2008年3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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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套现,一个沉重的话题
周芬棉

  上市公司高管转让手中股票本是件平常事,但是,近来发生一系列高管辞职套现行为,打着法律擦边球,触动了广大投资者敏感的神经。

  高管纷纷辞职套现
  三花股份日前公布的2007年年报显示,公司原副总裁、董事任金土和董事王剑敏两高管,在2006年3月辞职之后,于2007年抛售了各自所持有的全部三花股份,分别为88.83万股和50.10万股,分别套现1900多万元和1000多万元;2007年4月份,该公司原董事长张亚波也在股市行情最好的时候辞职,其所持股票565万份,在当年11月份即可全部抛售。
  同时,据联合证券研究所最新出台的研究报告披露,思源电气原董事、总经理杨小强,在2006年8月辞职后,于2007年连续两次抛售公司股份近200万股,套现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。
  除此之外,新和成、德豪润达、科华生物、山河智能、天邦股份、海翔药业等中小板公司也出现高管辞职。
  类似情况在很多上市公司发生,已成为公开的秘密。投资者惊呼,难道股市中小板要演变成套现板?

  为什么卖股票
  上市公司董事、总裁甚至董事长宁愿不做“官”,也要把自己手中的股票都卖了,为什么?
 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博士分析,从表象上看,发生这种现象有可能是这些高管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不看好,公司可能将有重大的利空消息,或者是高管之间在重大决策方面意见不一,也有可能是,这些高管趁股市行情不错的时候,尽快使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,以图落袋为安。
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认为,中小板公司的高管,大多都是公司的骨干,公司由这些人创立,上市也是由他们推动,现在却离职不干了,就表明对公司不抱希望了。问题是“一开始就不抱希望,还是现在不抱希望?如果一开始就不抱希望,那为什么要上市?现在不抱希望了,又是什么原因呢?需要逐一分析”。
  有专家分析称,“公司高管先辞职后在适当时候抛售股票,无论如何,说明这些原高管可以坐拥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家私,在使自己成为富豪的同时,公司未来究竟会如何,与自己已经关系不大了。股市事实上已经成为这些人的圈钱机。”

  打的是法律擦边球
  事实上,现有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股票是有严格规定的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,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,每年转让的股票,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%。证券法第47条也规定,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,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,所得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。
  此外,证监会还专门发布了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,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票。
  据张远忠博士分析,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高管的“任职期间”,即便是离职后,也只是规定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”。辞职后,等六个月再抛售手中股票的行为,打的就是法律擦边球。
  就法律规定而言,“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,”赵旭东教授分析说,“但发生这种情形的后果却是严重的,将对股市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性连锁反应。自2005年以来两年多的大牛市,这些人辞职套现已客观上将股市变成圈钱机了,这直接违背公司上市以图发展的初衷,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脑后,更与证券市场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。”
  
  专家建议加以规范
  针对这些行为,有专家建议,就现实情况,从证监会的规章及交易所的规则层面,都可以进行规范,以后也完全可以在相关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。
  赵旭东认为,证券交易所对于这些公司可以进行锁定,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。如果一个公司上市不久即有这种情况发生,要分析当初的上市是否有“包装”的可能性。因为这些现象发生在中小板,在中小板上市相对主板要容易得多。这些公司的高管,手中大部分都有公司原始股,积极推动公司上市之后再辞职,有通过上市获得巨额收益的冲动。
  因此,“要防止有些人利用公司上市获取巨额收益,就必须将这些公司加以锁定,看看是否属于欺诈上市。如果是,即使辞职走人,也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。”
  张远忠博士建议,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票”也应该加以修正,将半年期限延长至一年甚至是一年以上。